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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 -
自治区商务厅出台九项优惠政策 推动重点联系企业加快发展
(时间:2011-02-16 15:41:54来源:巴州经贸委作者:巴州招商局)
2月1日,自治区商务厅印发《关于2011年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商务厅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新商发[2011]28号),出台了九项优惠政策,在政策支持、项目建设、外贸活动、信息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支持重点联系企业加快发展。
一是鼓励在我区注册的内外贸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及自治区促进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在项目资金、展位分配、市场开拓、配额、企业经营资质、贸易便利化、产销衔接、网点建设、市场保供等方面优先向重点联系企业倾斜。
二是重点支持市场应急调控保障体系建设。支持建立主要商品和重点行业的监测预警机制;增加重要商品的储备规模,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强化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建立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三是重点支持城乡流通和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加大农超对接力度,不断完善农村流通网络;加快农政服务工程、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培育清真餐饮品牌,优化城市商业网点布局,强化城市服务功能。
四是支持重点联系企业建设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的外贸出口基地。
五是重点支持特殊经济区建设。
六是重点支持企业走出去。
七是重点支持贸易促进活动。
八是重点支持信息化建设。继续推进“地州市子网络平台”建设,支持加快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推动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型流通业态发展。
九是重点支持人才强商。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0-10-18 09:22:38来源:新疆日报 )
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保障国家和自治区能源资源需要,促进煤炭工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坚持以“以项目配资源”的原则。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煤炭产业政策、煤炭资源开发布局、煤炭专项勘查规划和经批准的前期规划、开发利用项目、煤炭资源利用方向、需求总量、勘查开发建设进度等内容在内的整体方案,为企业配置资源。
第二条煤炭资源的配置量以满足企业开发利用项目50年需求为原则。
第三条煤炭资源的开发在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采矿权设置方案的前提下,实行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的原则。
第四条煤炭资源开发必须坚持环保优先的原则,严格限制在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和重要河流两岸、湖泊周围开展煤炭资源开发活动,自治区将暂停上述区域内煤炭资源配置。上述区域内已实施的煤炭资源开发项目,要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
第五条已配置煤炭资源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其开发项目、资源利用方向和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等实施计划,并承诺按期实施,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进度计划实施的,已配置的资源由自治区统一调配。
第六条对以协议方式无偿配置的煤炭资源,企业取得勘查许可证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根据勘查投入情况相应缩小其勘查面积;对存在“圈而不探”行为的,依法收回煤炭探矿权。
第七条在矿区总体规划已批准、煤炭资源勘查已满足开发条件一年后仍不进入开发程序的,自治区将依法收回探矿权。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一年内不进行矿山建设的,自治区将依法注销其采矿权。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无偿出让给企业的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无偿配置的煤炭资源不得作价入股或变相作价入股;确需转让或作价入股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的,自治区将依法收回探矿权采矿权,并按照《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实际勘查开发投入,对原矿业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九条依法收回的煤炭资源,按照自治区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产业布局的要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配置。
第十条为了体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凡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无偿配置给企业的煤炭资源,由自治区或资源所在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属国有独资企业代表政府持有企业15%的股权,并由双方签订协议或合同予以确认。自治区配置给生产建设兵团的煤炭资源除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新疆的开发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土地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一、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积极鼓励利用荒山、荒地和荒滩进行生态建设。国有荒山、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和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和抵押。在国有未利用荒山、荒地和荒滩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凡达到合同约定协议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允许从中划出不超过20%的土地,依法按协议出让最低价办理出让手续后用于其他经营。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土地权属界线按照当地进行的土地初始登记确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退耕还林还草或在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应及时进行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
(二)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保对土地整理的资金投入,各地上缴自治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下拨,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把未利用土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的,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按耕地加以保护和管理。在种植业结构调整中,各地可按有关规定调整农田种植业生产格局,在不破坏耕作条件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经济作物。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开垦费均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建设项目使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依法以最低价出让,也可以以土地作价入股。在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三)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二十年以上的,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五年免缴土地租金,其中从事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鼓励类产业(另行制定)的,第六年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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