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廉章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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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         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我国《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综合我国《刑法》第93条和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可分为: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包括: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这些单位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者履行特定业务职责的人员,如会计、出纳、保管人员等。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只要是接受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代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3)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指依法选举或任命而产生的从事某项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包括各民主党派的专职工作人员,由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或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公务是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
    (4)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或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所谓“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任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这里所说的聘任,既包括长期聘任和临时聘用,又包括书面聘任和口头聘用。这类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的承包、租赁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式聘用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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