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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中的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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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共有人在出卖其份额时,有时采用拍卖等特殊形式进行。此种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是否仍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应如何行使?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就其性质而言仍然属于买卖行为。一种意见认为,拍卖既然属于买卖,就应当受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优先购买权的规制,共有人可以用与拍卖中最高出价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拍卖虽然属于买卖的一种,但毕竟法律设有特别规定,既然以“价高者得”为原则,即不会出现两个竞买人以相同的报价而分别成交的情况。拍卖的目的,在于通过平等给予竞买人以缔结合同的机会,以实现拍卖物价值的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的,必须维护拍卖的公信力。拍卖时,如果他人拍卖成交后再允许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应买之人势必锐减,卖价难免偏低,一方面不利于拍卖人,另一方面也不免造成偏惠于优先购买权人的结果,影响拍卖行为的信誉和效力。就拍卖而言,共有份额一旦拍卖成功,承租人应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