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廉章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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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一赠一”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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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出门购物,经常能看到“买一赠一”等形式的促销活动。经营者通常并不标明赠品究竟是什么,而实际上消费者一旦购买了商品之后,才发现赠品的价值微不足道或者是劣质商品,这才知 道上当。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买一赠一”就一定是价格欺诈行为,如果经营者在广告 中明确了赠品的品名和数量,或者经营者虽然没有明示,但消费者在购买了一件商品之 后,经营者赠送一件与所购商品同样质量的相同的商品,我们就不能说它是价格欺诈。 或许有人会说,“买一赠一”只是吸引消费者的一种方式,其具体的消费规则由店家在 店内明示,如果消费者认为不公平,完全可以不消费。那么又何谈欺诈呢?这里混淆了 两个问题。一个是行政法上的价格欺诈行为,另一个是民法上的欺诈行为。只要实施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所列的行为,就构成价格欺诈,价格主管部门就有权进 行纠正,还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至于消费者是否因欺诈而实际购买商品,涉及到民事救 济的问题,并不影响经营者价格欺诈行为的性质。行政法上的价格欺诈行为与民法或合 同法上的欺诈行为有密切的联系,但又有所区别。一般来说,行政法上的价格欺诈行为 同时也就构成民法或合同法上的民事欺诈行为,依据行政法追究行政责任的同时,也可 以根据民法或合同法的规定追究民事责任。但与行政责任不同的是,民事责任的追究是 以民事损害后果的存在为前提的,而行政责任的追究只需以价格欺诈行为的实施为条件 。实施了价格欺诈行为,但不一定都造成了民事损害后果。比如,商家以“买一赠一” 诱骗顾客,顾客没有上当受骗,未买其商品,或者顾客在了解其赠送规则之后,在对此 项交易的利益不存在任何误解的情况下,自愿购买其商品。此种情况下,商家的行为虽 构成了价格欺诈,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但却未造成民事损害后果,因而不应追究其民 事责任。
     
            “买一赠一”等类似的销售方式,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广告宣传行为,在合同法 上,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邀请行为,也就是商家通过此种方式邀请顾客向商家提 出购买其商品的要约,合同法上的欺诈行为可以发生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各个阶段,当事人所实施的各种合同行为都可能存在欺诈,合同的要约、承诺行为可能存在欺诈,合同的履行行为也可能存在欺诈。已经成立的合同可能存在欺诈,未成立的合同也可能 存在欺诈,即使合同成立之前的要约邀请行为也可能存在欺诈,只要故意捏造事实或故 意隐瞒事实以使对方当事人陷入误解的行为都可以构成合同法上的欺诈行为。“买一赠 一”等类似的销售行为,如果其赠送的商品与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不同或者其赠送的商 品的价值远远低于消费者所购商品价值,无疑属于一种欺诈性的广告宣传,构成欺诈性的要约邀请行为,尽管这种欺诈行为在内容上和在强度上较之其他欺诈行为要轻微得多 ,也有人更倾向于称其为诱导行为,但诱导仍然属于一种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