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廉章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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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传真形式签订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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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通过传真的方式签订合同是法律认可的有效形式。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该传真件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只要能证明实施传真件是合同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就是有效的。
      传真的原件与普通书证的原件有着明显的区别,在司法审判中对传真原件证据效力的审查标准参照复印件的有关标准进行,并综合全案证据所证明的事项予以审查和确认。在诉讼中,提交传真件作为证据应当要注意几点:第一,提交传真件原件,即直接从传真机中输出的版本;第二,提交传真号码和数据交换的记录;第三,提交可证实该传真件存在及传真内容真实的其他证据,如发货单、付款凭证等;第四,惟一的传真件作为孤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