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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虹,女,汉族,党员,1968年12月15日生,研究生学历,原籍山东省。1990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考取律师资格,1992年,经自治区司法厅评定为四级律师;1998年经自治区司法厅评定为三级律师。1999年2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参加了全国高级律师培训班,获优秀学员称号。2002年1月27日,被评为自治区级优秀律师。1999年7月至2004年5月,经选举担任新疆雪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所管理的律师事务所连续四年被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2002年被评为自治区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2004年5月至今,在新疆公廉律师事务所执业,任副主任,并担任自治区律师惩戒委员会委员、新疆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新疆女律师协会委员会委员、自治区人事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自治区妇联维权工作站站长,乌鲁木齐市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等职务。
1996年10月,撰写的《对一起医疗事故行政案件的的代理与评析》刊登在《新疆律师》1997年第4期。
1997年10月,撰写的《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工作的现状及建议》,刊登在《新疆律师》1997年第4期上,并被《中国改革》杂志社选中,发表在《中国改革战略研究文汇》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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