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长虹,女,汉族,党员,1968年12月15日生,研究生学历,原籍山东省。1990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考取律师资格,1992年,经自治区司法厅评定为四级律师;1998年经自治区司法厅评定为三级律师。1999年2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参加了全国高级律师培训班,获优秀学员称号。2002年1月27日,被评为自治区级优秀律师。1999年7月至2004年5月,经选举担任新疆雪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所管理的律师事务所连续四年被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2002年被评为自治区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2004年5月至今,在新疆公廉律师事务所执业,任副主任,并担任自治区律师惩戒委员会委员、新疆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新疆女律师协会委员会委员、自治区人事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自治区妇联维权工作站站长,乌鲁木齐市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等职务。
1996年10月,撰写的《对一起医疗事故行政案件的的代理与评析》刊登在《新疆律师》1997年第4期。
1997年10月,撰写的《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工作的现状及建议》,刊登在《新疆律师》1997年第4期上,并被《中国改革》杂志社选中,发表在《中国改革战略研究文汇》一书。

1999年4月,撰写的《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诉权的保障及实现》刊登在《中国政法优秀论文选集》一书。
2003年11月,撰写的《代理几起政府关闭小煤矿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评析》刊登在2004年《新疆律师》第4期。
2006年9月,撰写的《论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刊登在《新疆律师》2007年第1期。
在从事律师事业的十余年中,本人承办刑、民、非诉讼案件数百起,担任过多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参加了数次合同的洽谈和修改,并多次参与企业改制、合并以及企业破产等法律事务。
本人业务专长是金融、企业改制破产及公司法律业务、法律顾问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