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廉章程律师事务所

                                             
    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该条是《公司法》关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重要规定,但是具体实施起来比较困难,股东维权难、诉讼难、执行更难。简要说明如下:

         一、 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没有太大的问题,大不了去工商局调档查阅。

         二、 股东要求查阅三会的会议记录、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具体操作难度较大。

    1、《公司法》立法时就对三会的知青权作了区分,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而不是股东会决议,可能是从一旦形成股东会决议,自然要有股东签字,股东签字的决议一般是要给股东一份的,或者股东签字时是能够看到股东会决议的具体内容的,所以仅仅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而没有规定有权查阅股东会决议;

    2、《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而不是董事会会议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会议记录,立法时考虑到了有时公司股东并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不能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如果不是公司总经理等公司高管,也不能列席两会,但是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内容可能涉及到公司经营、商业秘密等各种情况,所以只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而不能查阅董事会会议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会议记录。

         三、 但是不管是股东要求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还是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具体操作十分困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如果不愿意让股东知悉、查阅上述内容,一般都会讲没有记录、没有决议,或者说找不到了。即使股东因此诉讼,既难胜诉、更难执行。

        四、 关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作为股东要求查阅本来是不存在问题的,有的公司每月报表每月亏损或微利,但是一般小公司报表与实际经营情况往往不符合,甚至于连报表也不给股东,即使打官司胜诉通过法院执行获得了财务报表,但是,如果不结合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财务凭证,对于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根本无法判断或分析。

        五、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有前置条件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要符合以下  个条件。

    1、  首先,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2、  其次,具有正当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3、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如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不愿意让股东知悉、查阅会计账簿,一般均会以股东没有正当目的为由拒绝,股东只能打官司。即使官司胜诉,也很难得到执行。

    我们有个案例,法院已经有生效判决,但执行法官说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已经答应给,但是如果要看公司会计账簿只能股东本人去看,不能复印,律师不能看,股东委托专业会计人员也不允许,理由是可能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六、 关于财务凭证,前面讲过,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要结合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财务凭证,才能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判断或分析。但是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已经十分困难了,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财务凭证的权利《公司法》压根没有规定。

        七、 关于股东是否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

    除一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一般有限公司并没有法定审计要求,更没有赋予公司股东对公司进行审计的权利,即使偶尔有法院生效判决要求对公司进行审计,但公司以消极的方式不予配合,不及时提供财务资料、财务资料永远不全面,或者干脆说某些财务资料由于什么原因找不到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加上执行的力度不够的话,无法进行审计。

         综上所述,作为一个小股东或者失去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大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很难维权,维权难诉讼难执行更难。对于以上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只能被动接受客观现实。股东只能预防,在公司设立时用《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对于上述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