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廉章程律师事务所

                                             
    隐名股东的法律分析

         

     

              探讨隐名股东(也有的学者称为隐名投资者)的问题,首先我们应搞清楚什么是隐名股东。所谓隐名股东,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资本的投资者与记载于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的主体不一致的投资现象,一般对于实际出资人我们就称之为“隐名股东”,而对于未出资却具有股东资格的一方,我们称之为“显名股东”。
      从几个方面来分析隐名股东:
    第一、隐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组织。
    第二、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的一方,为实际出资人。其出资是以显名股东或称挂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相对应的非出资方)的名义投入公司的。
    第三,隐名股东并非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
    第四、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的出资由显名股东以其本身名义公示并行使因此出资而获得的权益。
    第五、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以合同约定,且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法院对于隐名股东诉讼是予以接受的,但是法院的态度很清楚,就是首先要解决股东的资格问题,否则,股东的权利问题也无法解决。在股东权利义务的承担上,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若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确认股东的资格。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实际经营管理情况或者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情况确认。此外,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或权利的实际行使状况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禁止性规定,对外商投资领域的限制等。若违反该些强制性规定的,则约定或行为均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