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台商投资的法律待遇
A、相当于外资的待遇。
早在1988年,我国政府在《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中规定:“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除适用本规定外,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第五条)。这说明,台商与香港或澳门商人一样,其在大陆的投资可以参照适用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享有外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这些待遇主要体现于大陆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和税法之中。
B、专门针对台资企业的优待。
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下称《投资保护法》)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三条)。这说明台商在享受外商投资待遇之外,还可享受专门对台湾投资者制定的政策待遇。实际上,除了国务院的规定之外,各省市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一些对台资的专门优待政策。(参见附录一、2)
C、可以获得大陆当地国有企业和居民同等的待遇。
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及辅料等物资以及获得水、电、热、货物运输、劳务、广告、通信等服务方面,享有与大陆其他同类企业同等的待遇。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在交通、通信、旅游、旅馆住宿等方面,享有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第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大陆的小学、中学和高等学校接受教育。台湾同胞投资者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在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台湾同胞子女学校。”(第十七条)
2、对台商投资的保护内容
A、投资权益的保护
《投资保护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条)。《实施细则》也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第三条)。这里规定的是一般保护原则,具体的法律保护体现在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之中。对台商投资权益的侵害,其严重者可以受到刑事处罚。(参见附录二、案例2)
B、不实行国有化和特殊情况下征收的补偿
《投资保护法》规定:“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四条)《实施细则》又进一步规定:“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相当于该投资在征收决定前一刻的价值,包括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可以依法兑换外汇、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第二十四条)。《实施细则》对《投资保护法》中,在特殊情况下征收应“相应补偿”的概念给出了具体定义。有关的案例表明,由于大陆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快,大型交通项目的兴建在个别情况下会涉及对台商厂地的征用,对补偿的标准,有时会发生争议。(参见附录二、案例1)。
C、台商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保护
《实施细则》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和侵犯。”(第十八条)
D、对台商及其家属和员工人身安全和自由权的保护
《实施细则》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的外,不得对台湾同胞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第二十五条)(参见附录二、案例3)
E、不受政府机关施加非法收费、摊派或罚款的保护
《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机关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与大陆其他同类企业相同。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检查、罚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并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