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继承的问题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也是比较棘手的问题是否能继承,继承后是否会影响公司中人和的性质?造成公司日后经营的新矛盾?等等问题都是需要考虑的。
在新《公司法》出台之前,面对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继承纠纷,司法实践众说纷纭。有法院判决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的财产价值,不能继承股东资格或股东地位;有法院判决继承人可以同时继承股权的财产价值与股东资格或股东地位自身。
实践证明,股权继承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必然压抑股东与管理者的创业热情,影响公司的健康发展。
为解决上述问题,新《公司法》第76条作出如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立法者既原则上确认股东资格作为继承财产的法律属性,承认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能力,又允许公司章程作出相反的规定限制股东资格的可继承性。
允许继承人成为股东后,即使继承人与其他老股东在性格、品德、爱好、处世之道和投资风格等方面有分歧,也并不可怕。无论是新股东,还是老股东,都需要一个心理的磨合期。在磨合期结束后,股东之间有可能从心理上的不适应进入到逐渐适应甚至完全适应。
倘若出现新老股东水火不容的境地,应当适用新《公司法》规定的小股东救济制度。也就是说把新旧股东之间的冲突转化为大小股东之间的冲突。如果继承人恰好是小股东,一旦小股东受到大股东、老股东的不当排挤和压迫,自然可以援引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的查账权、第75条规定的退股权、第183条规定的解散公司诉权,以寻求公平合理的救济途径。如果继承人恰好是大股东,一旦其他老股东受到新股东兼大股东的继承人的不当排挤和压迫,老股东作为小股东也可援引上述规定,寻求公平合理的救济途径。除了上述救济途径,还可由大股东以公允价格购买小股东的股权。
继承人虽可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自然取得被继承人的公司高管职位。高管职位依法由股东会任免或董事会聘任,不能世袭。若继承人取得控股股份,或其经营才干和人格魅力博得控股股东的认同和支持,也有机会荣登公司高管的宝座。
